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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要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采取自谋职业与政府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五级六级(原二等伤残)的伤残退役士兵、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城镇退役士兵、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转业士官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自谋职业后,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安置任务,由省民政厅会同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上述单位的人员结构等情况拟定接收安置计划报省政府审核后,再与各大系统单位将安置指标分配到各市县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在单位所在的县(市、区)的城镇退役士兵中按规定择优录用。未列入省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达。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的工作,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由各大系统单位统一缴交到指定的省财政专户。各地要根据省有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异地入伍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和服役满10年以上复员士官,已婚且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己合法固定住宅的,可以在当地入户,并可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及解决子女入学问题,但不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已办理入户手续的,安置部门应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省直、中央驻粤单位和驻粤部队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直接到部队招考录用、聘用即将退役的士兵的,应向省民政厅、人事厅或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招干、招工有关规定办理。中央驻穗、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及部队事业单位需要接收安置异地入伍的技术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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