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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要深化安置改革,强化服务意识,继续全面推进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兵役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经费,及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省财政继续对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助学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依托现有各类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资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安置任务重和财力较弱的地区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10号)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人才劳动力市场,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等服务。要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改革工作,推动安置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全面推进安置改革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合理规范经费来源,加强技能培训,开展就业服务,逐步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善的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
  (二)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退役士兵的范围。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定。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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