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定期书面审查和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接待室,设置举报箱,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立案。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依法收集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检查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按期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篡改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