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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内容与管辖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四)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六)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七)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八)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十)招用童工。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五)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九十天;(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八)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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