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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中小学校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城区中小学校门口临街的,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或者减速标志;在中小学校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应当安排交通警察在事故多发或者交通拥挤的地段巡查。农村中小学校靠近公路的,应当在学校出入路段设置提示标志。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中小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预防中毒事故发生;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保护,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对学校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对学校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九条 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管、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中小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条 中小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消防设施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住宿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和食堂管理制度,安排安全保卫人员或者聘请保安人员,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证件登记。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教职员工学习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增强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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