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扶贫资金管理。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是“整村推进”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公正、公平、规范。要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制度及报账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所有扶贫资金项目都要进行公告、公示。对到村入户的扶贫资金项目,要进行事前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项目实施中和建成后,要对资金使用和扶贫物资的发放情况、项目实施质量和效果等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三)切实加强统计监测。要切实做好“整村推进”工作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全面、系统、动态地反映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和效果。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整村推进”工作的统计监测,保证数据、资料真实、可靠。
(四)认真做好检查、验收、监督工作。要根据“整村推进”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整村推进”工作的验收办法。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整村推进”工作过程中,要加强检查;“整村推进”工作完成后,要全面进行验收,对“整村推进”工作开展情况、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严禁贪污、挤占、挪用。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整村推进”工作的检查、验收和监督,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整村推进”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
(五)建立激励机制。对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要与各县(市、区)、乡(镇)、村“整村推进”工作成效以及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情况挂钩。对“整村推进”工作成绩突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效果好的县(市、区)、乡(镇)、村,在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时要给予倾斜;对“整村推进”工作领导不力,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混乱,项目实施进度慢、质量差的县(市、区)、乡(镇)、村,要酌情扣减扶贫资金和项目,其中,对违规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县(市、区),自治区要在当年度的财政结算中,按违规数额扣减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加强领导,确保“整村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强化工作责任制。实行以县(市、区)为“整村推进”工作基本责任单位的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市、县(市、区)要紧紧围绕“整村推进”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集中人力、物力,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扶贫资源,形成合力,开展好“整村推进”工作。要把“整村推进”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对每批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工作,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要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整村推进”工作的道路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交通、扶贫部门负责;农田水利、人畜饮水项目由水利部门负责;通电项目由水利、电力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沼气池建设项目由林业部门负责;广播电视“村村通”项目由广电部门负责;通电话项目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邮项目由邮政部门负责;村委会办公场所项目由民政部门负责;村级小学校舍等相关项目由教育部门负责;村卫生室项目由卫生部门负责;村计生室项目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项目由扶贫、劳动保障、农业部门及团委、妇联等负责。以上部门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做好规划,每年年底将本部门支持“整村推进”工作的落实情况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其他部门也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行业扶贫,为“整村推进”工作做出贡献。自治区、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部门职责将“整村推进”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十一五”计划,在制定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时,要同时拿出支持“整村推进”工作的计划,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