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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3.建立健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实施机关要定期向制定机关报告实施情况。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修改、废止。上位法对原有法律规范作出重大调整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受理机关应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或及时转请有权机关处理。
  (四)进一步理顺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执法层次,适度下放省、地(州、市)两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由地(州、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绩效评估、奖惩、罚缴分离等制度。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范围,要积极探索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监督管理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制度、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要统一培训,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案件网络管理系统。依法颁发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定期清理行政执法队伍。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把维护程序公正放在重要位置。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事先告知、听证和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行违反法定程序问责制,确保政府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拟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按要求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报送同级人大备案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不得干预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工作,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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