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
(二)完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市场供应。四是建立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要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五是储足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六是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七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级行政首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要认真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管理,组建执法机构,充实和配备人员,搞好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全社会粮食统计等工作,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督促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救灾救济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质监、卫生、商务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各地要按照自行决策,分步实施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要鼓励大胆创新,大胆实践,但要稳步推进。条件成熟的县可以先行一步,各地也可先试点后推开。各地改革方案要报省粮改领导小组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