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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加大基本农田整理投入,使之在质量上逐步得到提高。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稳定和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按照省和地、县政府粮食事权划分,健全省和地县的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地方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控。要继续完善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健全各级储备粮的调控功能,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按粮食储藏年限和库存粮食品质状况实行定期轮换,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省级储备粮规模4亿斤(贸易粮)不变,要如数储足、管好。地级储备粮不得低于原定的规模,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粮食储备,储备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公开交易。
  (三)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省、地、县都要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实现资源共享。
  (四)认真做好省内粮食收购工作,加强与主产区的粮食购销合作。各地要根据粮食供需平衡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立足本地,多收购粮食,努力充实库存。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粮食资源,积极为粮食产销区企业合作搭建平台,巩固和发展与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以调剂省内市场粮食余缺。
  (五)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省级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县级储备和各地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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