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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政策,准确把握市场动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同时,要积极开拓粮食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在粮食购销、保障军需民食和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化,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我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粮食经营者须持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质监部门要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监督检验;继续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粮食产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确保粮食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对各类所有制的粮食经营者要一视同仁,加强信息服务,帮助协调解决粮食运输、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
  (五)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管和调控。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原则上,我省粮食批发企业和大型零售企业的最低库存量不应低于常年经营量的10%。各地要按照省的规定,加强对本地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的监管。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各地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要按国家制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在我省实行最低收购价。绝不允许逆向操作。
  (六)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批发、零售的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及销售价格等情况,并定期如实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仅要搞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而且要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粮食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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