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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八)切实解决好改革中的有关问题。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并进行财务审计;对涉及评估事项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对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对企业的各类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规定,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问题。审计部门审计后,省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粮食财务挂账提出解决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经营性亏损由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妥善落实银行债务,不得借改革改制之机,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对新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用资产参股或控股,行使出资人职能,并用投资收益逐步消化银行债务等。
  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在经营及实物保管等方面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经营管理者因决策失误或违法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外,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领导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要制定全省粮食市场建设规划,加强各级粮食批发市场建设;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完善市场设施,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继续办好农村集贸市场。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协调统一的粮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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