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制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规范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按规定程序选择聘用经营班子。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明确“三会”和经营班子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逐步形成各负其责、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不能搞简单的“翻牌”或假改制。
(四)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和企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彻底转换经营机制。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企业效益与个人贡献挂钩的激励工资制度,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发展经营业务。要健全和完善以财务管理为重点的企业内部各项制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会计准则及相关财经法规的要求,搞好成本核算,加强资金管理,降低经营管理费用;要加强职工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培养一支熟悉市场,善于经营的职工队伍。要以市场为导向,拓宽经营渠道,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扩大业务量,提高经济效益。要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管理,逐步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搞活粮食流通。
(六)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6号)文件的规定,由企业自行筹措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遗留问题;要统筹解决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问题和内退人员生活费问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要做好改革改制企业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工作,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同时,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困难较多、负担重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确保政策、资金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或免征手续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七)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在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所发生的差价和相关费用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