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一)继续对我省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直接补贴的标准要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和确保宏观调控需要的原则适时调整。直接补贴的对象是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粮食生产需要,及时研究完善直接补贴的办法和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施行。
(二)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根据需要,每年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补贴金额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三、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必要的布局调整,提高资本营运质量,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推进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鼓励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逐步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国有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除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军粮供应任务以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承包租赁、撤并重组、破产拍卖等改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