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要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特殊需求,予以特殊救助。
进一步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将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的低保残疾人家庭,要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同时,要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要求,全面落实对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的救助,在同等条件下,贫困残疾人应优先落实、优先救助。要积极推进公办和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管(安养)机构建设,对民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管(安养)中心,应在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要加强残疾人住房困难户安居工程建设,大力推进“残疾人万户安居工程”(2004—2006),并逐步扩大扶持面,解决更多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教育和权益保障工作
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各地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社区康复服务覆盖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能力、服务业绩等作为聘任、晋升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稳定基层康复服务技术队伍,保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要进一步强化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工作。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对全省残疾儿童少年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其受教育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等应多渠道投入资金,全面建立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提高助学标准,对贫困残疾大、中、小学生开展助学,防止残疾学生因贫不能就学或辍学。
要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及基层组织,应将残疾人列为重要帮助对象,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加快市、县(市、区)残联维权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配置,大力推进社会化的维权机构建设,积极创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爱心人士自愿捐助残疾人,参与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继续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