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期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扶助政策措施,解决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受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业、就学等方面面临的困难仍然比较突出,亟待进一步加强扶持和帮助。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残疾人的扶贫力度
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扶贫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发展效益农业、培育特色产业、移民下山脱贫、加快城市化建设等进程中,同步推进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扶。要大力推行“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方式,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鼓励开办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的农业企业和种养业、加工业基地。要充分、合理利用扶贫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切实加大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扶助力度。要全面落实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切实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条件得到贷款扶持。要积极推行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制度,在用足用好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取得小额贷款从事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的残疾人,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二、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再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改善广大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根本保障。各地要把促进残疾人就业再就业,作为解决好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的根本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将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要落实和完善扶持保护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稳步扩大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扶助残疾人参加文体活动作为培养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解决就业出路的有效途径,鼓励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残疾人福利企业优先安置有文艺、体育等方面特长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文艺、体育团体以企业冠名的形式,集体进入残疾人福利企业就业。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要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再就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要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要建立残疾人职业人才表彰机制,定期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等比武活动,引导和鼓励广大残疾人不断提高自身技能素质。要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求职登记、用工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扶助等综合服务,并实现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信息网络联网。
各地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可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残疾人证,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残疾人,均可到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残疾人,可持失业证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