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前,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退(离)休费计发办法不变。
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除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费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外,同时加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遗属按规定领取丧抚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抚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退(离)休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按退休审批权限办理退休手续。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后,进入社会统筹。具体程序按晋劳社养〔2001〕136号和晋劳社养〔2003〕16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为参保单位退(离)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并按月将应付养老金划入银行账户,退(离)休人员持卡就近领取。
五、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工作
参保人员因参军、入学、失业、出国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缴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养老金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参保人员不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缴费年限与续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变换工作单位,在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的,其个人账户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具体转移办法按晋劳社养〔2001〕2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如接收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或一次性结算。
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基金结余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