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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前,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退(离)休费计发办法不变。
  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除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费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外,同时加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遗属按规定领取丧抚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抚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退(离)休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按退休审批权限办理退休手续。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后,进入社会统筹。具体程序按晋劳社养〔2001〕136号和晋劳社养〔2003〕16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为参保单位退(离)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并按月将应付养老金划入银行账户,退(离)休人员持卡就近领取。
  五、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工作
  参保人员因参军、入学、失业、出国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缴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养老金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参保人员不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缴费年限与续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变换工作单位,在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的,其个人账户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具体转移办法按晋劳社养〔2001〕2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如接收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或一次性结算。
  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基金结余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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