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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缴费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所在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为切实保障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单位缴费比例实行差别费率,即: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38%缴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35%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5%,退(离)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年度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缴费项目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性津贴、补贴。
  参保单位按规定每年参加年度审核,核定当年养老保险征拨基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待遇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一年不变。
  三、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社保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不得用于统筹调剂。
  (二)个人账户按照个人缴费工资5%记入。
  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并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计息办法统一使用“月积数计算法”。
  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个人账户的存储情况。
  (三)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规范和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退休审批程序,推进社会化服务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国家规定支付给参保单位退(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退(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包括国家规定的基本退(离)休费,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性津贴、补贴。统筹外项目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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