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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13日

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养〔2003〕1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稽核等业务工作。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坚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身特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和退(离)休人员;驻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和驻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离)休人员。
  二、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本市辖区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部分,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拨付单位后,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经办机构;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负担比例拨付单位后,由单位将财政负担部分和单位负担部分按规定一并缴纳社保经办机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单位缴费全额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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