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发明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
(2)自行实施职务发明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该项目投产后的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发明创造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主要转化实施者。
(3)采取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用不低于职务发明入股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和主要转化实施者,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11.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国内、国外专利,实施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产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有市场前景的发明,以及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申请和维持,给予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的资助;对重大专利项目的实施和对推动专利事业发展的重大专项,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12.对企业专利技术开发投入给予税收扶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专利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据实列支。盈利的工业企业发生的专利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含10%),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的有关规定,除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事专利技术开发、专利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咨询、专利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13.支持专利权作价投资入股、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者质押贷款。
专利、专有技术可作为投资股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评估和认定,其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专利技术转让,以及在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专利技术咨询、专利技术服务、专利技术培训所得,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的有关规定,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