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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十九、教育局(共2项)
  1.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项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适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第三十一条
  二十、司法局(共4项)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审核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0项;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1号)第十三条;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第八条
  2.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的审核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1项;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八条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核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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