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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十三、公安局(共6项)
  1.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项
  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
  3.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8项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
  5.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
  6.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3项
  十四、公安局交警支队(共6项)
  1.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2.非机动车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3.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0项
  4.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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