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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七、市政市容管理局(共3项)
  1.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八、药品监督管理局(共2项)
  1.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认定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号)第八条
  2.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认定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
  九、卫生局(共5项)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适用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适用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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