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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适用依据: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第
五十条
第二款
5.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三十三条
四、
环保局(共3项)
1.权限内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
二十六条
第二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
三十三条
2.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适用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
十六条
第三款
3.权限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的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
二十二条
五、
气象局(共1项)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适用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六、
国土资源局(1项)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核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
三十九条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第
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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