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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附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60项)

  一、档案局(共1项)
  1.专业性或保密性较强的档案延期或提前移交进馆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三款
  二、地方税务局(共2项)
  1.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游览参观点门票的审批
  适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第一条第(一)项;《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5项)
  1.安全培训机构的审核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9项
  2.剧毒化学品储存备案
  适用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3.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适用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五条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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