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60项)
一、档案局(共1项)
1.专业性或保密性较强的档案延期或提前移交进馆的审批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第
十三条第三款
二、地方税务局(共2项)
1.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适用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游览参观点门票的审批
适用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第
一条第(一)项;《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
七条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5项)
1.安全培训机构的审核
适用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9项
2.剧毒化学品储存备案
适用依据: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
二十二条第三款
3.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适用依据: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
二十五条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