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确认由市人民政府
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乌政发[2005]1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76号),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4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第二批确认下列20个部门和2个授权组织实施的60项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依据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并按程序报批,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市人民政府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业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60项)

                           二00五年二月七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