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有条件的可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调整政策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五)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凭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建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其它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应规定核准文件有效期,核准文件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核准时限仍需办理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手续的,项目申请人应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虽然没有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但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核准: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主要产品及销售渠道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它情况。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