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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以银行信贷融资的应出具银行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陕西省有关规定,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和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
  (三)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省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四)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五)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七条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有关确认函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省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有关确认函件。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核准文件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核准时限仍需办理第十七条所列相关手续的,投资主体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准予延期的文件。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虽未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但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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