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发改委外资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我省对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或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第五条 中央在陕企业和在陕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境外投资由其自主决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但应将相关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前往台湾地区和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投资主体申请核准境外投资项目应首先向注册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核准;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