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属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办理减免税须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规定办理;属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的,需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软件企业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认定的软件企业年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按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行业进行年审组织工作,年审结果天津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报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天津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并在软件企业年审申请表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补缴当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