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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新办企业申请认定应向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第七条 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依据以上认定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八条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我市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入天津软件园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市政府颁布的软件园内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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