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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统筹科技资金,集中财力对孵化能力强、政策鼓励范围内的孵化器给予重点资金支持。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和年度考核合格的孵化器,3年内给予税收扶持政策,即对孵化器自身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孵化器所在区县财政部门予以返还,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分别负担;设立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贷款担保代偿金,在孵企业发生还贷风险时,可由市有关部门给予部分风险代偿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符合市总体布局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新建孵化器,市科技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对于区县建立的特色产业孵化器,实施市、区两级共建,即在区县政府对孵化器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科技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
  (三)对于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孵化器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其主要经营范围核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孵化器”字样,以体现行业特点,但不能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使用。对于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主管部门赋予其对在孵企业申报市科技发展计划的初审受理权。同时对于在孵企业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立项。对于在孵企业获得国家有关计划资助的,将优先予以匹配资助。
  (四)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经认定可享受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孵化器内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可享受天津市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五)孵化器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发布在孵企业优秀项目,吸引金融资本进入,帮助在孵企业畅通融资渠道。在孵企业毕业以后,市科技主管部门择优对其承担的科技项目予以支持,并帮助协调投融资和信贷支持。要引导研究院所、高校、相关企业、跨国公司的技术中心或实验室进驻孵化器,形成先进的技术开发、实验和检测平台,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在技术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创新能力,降低开发成本。
  (六)建立市孵化器行业协会,加强孵化器行业自律,定期举办孵化器行业发展论坛,促进孵化器经验与信息交流、合作与发展。充分利用我市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优势,组织对孵化器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孵化器管理水平。
  启动我市孵化器综合服务信息网络的建设,形成综合服务信息网络,以信息化促进孵化器快速发展,建立各孵化器和相关服务机构网页,为孵化企业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把孵化器建成信息平台、创新平台和服务平台。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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