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保障措施
(一)政策扶持措施。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各区县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新品种和新技术应用、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具体支持办法由市农信联社和市农委共同制定。三是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减免有关费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团法人登记注册资金降为2000元,免交登记、公告、年检、审计等费用。经营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工商部门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经营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自主选择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企业类型进行工商登记,登记为非公司制企业的,其名称可以核定为天津市××专业合作社。四是放宽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经营种子、兽药,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申请从事粮食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五是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作业、排灌、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加工销售农产品,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增值税税率按13%计算;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实体,对其兴办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行优惠税收政策。
(二)整体推动措施。一是加强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管部门应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编制发展规划,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奠定基础;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真履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民主决策程序,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建立健全明晰的产权机制和合理的分配机制。二是突出重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首先应立足于解决好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根据我市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重点培育水产品、畜产品、果品、无公害蔬菜、食用菌等行业的农产品流通合作组织,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配送等经营形式,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镇社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农产品批发市场,参与农产品大流通。积极创造条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自营出口业务,把我市农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三是抓好典型示范。重点在农产品流通、科技推广、农产品加工等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选择一批规模较大、带动农户多、运作规范、成员增收水平高、发展前景好的单位加强指导,逐步培育成代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窗口和品牌的标志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示范单位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推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上规模、上水平。四是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最近一个时期在农村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应在合作理念、发展思路、民主管理、运作机制等方面,加大政策业务培训工作力度,通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培养出一批有合作思想、懂经营、善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和业务骨干,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