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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适应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为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根据中央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深化农村经营制度改革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体制和基本经营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确定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农户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原有的农村服务组织不论在职能上和运行方式上,还是在组织形式和经营体制上,都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融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市场开拓等服务功能于一体,围绕当地主导农产品开展多种服务活动,可以有效地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缓解产销矛盾,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地位将越来越突出,作用将越来越明显。面对新的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于我市实现“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内容和组织形式,是农民进入市场的有效载体。农民作为小批量商品的生产者,单家独户进入市场,存在着信息不灵、成本较高、风险较大等诸多问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够使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环节有机结合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层次,使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进入市场的中间层次,让农民真正成为生产经营和市场经济的主体,使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农民和各种生产力要素整合起来,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融合对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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