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户依法享有的权利,流转的主体是承包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止流转。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规范进行。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承包地的流转及流转形式,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入股等多种方式流转;对于形成稳定流转关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实行全市统一规定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确保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土地流转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价格和收取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发包方及其他组织、个人不得擅自作主或截留、扣缴。
(四)严禁在土地流转中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五)探索构建土地流转平台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县乡两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提供有效载体和服务,及时掌握本区县土地流转的动态情况,不断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依法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规范管理
(一)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合同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原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继续有效;没有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的规定发放到户;凡按法定程序批准进行调整而导致地块、面积变动,形成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相符的,应及时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市、区县、乡镇经营管理部门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主体。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认真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真实性,确保合同合理合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区县、乡镇、村都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台账制度,逐步实现电算化管理,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加强土地承包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精神,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制定工作预案,准确把握事态发展走势,及时化解矛盾。一般矛盾纠纷由乡镇村协调解决,较复杂矛盾纠纷由区县负责协调解决。特别要做好集访和进京上访群众的工作,努力把土地承包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