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完成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并将全部农业用地人均承包到户的,要及时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保持长期不变和稳定。
(二)没有进行或没有完成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应按照
《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必须将全部农业用地的承包权按人平均落实到每个农户;对不要求直接经营土地和暂时无法确地的农户,可以采取确权确利的方式,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确保农民的土地收益。采取确权确利的方式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依据中央和我市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制定的政策执行。
(三)城乡结合部等人均土地较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可以将土地确权与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在明确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通过流转机制,承包权变股权,参与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的分配。
(四)对没有履行民主程序,已经承包(租赁)给大户或企业经营,而农民又要求承包到户的土地,应当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妥善解决:一是对农民强烈要求将土地承包到户的,要在对承包(租赁)经营者做好工作、维护其正当利益的基础上,组织做好土地经营权落实到位工作;二是对于农民自愿采取流转办法解决的,要组织做好双方相关流转协商工作,完善流转程序。
(五)对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自愿放弃承包权、现在又重新要求承包土地的农户(原有书面协议的,按原协议办理),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协商,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确权确利等办法解决。
(六)集体预留机动地超过
《土地承包法》规定限额的,要按规定平均承包到户。
(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允许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不允许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不允许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在工作中,必须全面贯彻落实
《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政策精神。在具体方法上,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农民的意愿,采取不同的确权方式,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规范操作程序,把基础工作做实做好。
三、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