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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津政发[2005]0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有关农村政策的规定,现就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
  1998年以来,我市按照中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全市农村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广大农民群众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是肯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稳定的。随着《土地承包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了进一步落实和保障。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市的土地承包工作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农用地征用中失地农民的补偿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二是少数地方随意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三是第二轮土地延包中一些地方农民土地承包权落实不到位,甚至少部分村还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个别村预留机动地超过5%限额标准。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政策的落实,农民从承包的土地中获得的收益明显增加,过去不愿承包土地的农民要求重新承包土地。随着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这些矛盾已成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妥善解决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从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认识做好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切实落实和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作,要坚持以《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为根本准则,坚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民土地承包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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