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加快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县级政府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调整和优化政府教育支出结构,切实贯彻中央关于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正常需要,确保教学危房改造资金的必要投入。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加强农村教育经费、财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
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落实一级事权,一级财政,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职责。二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各级财政支出要向农民倾斜,财政收入新增部分要增加对农村支出的比重。要明确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乡级道路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支出,列入县乡财政支出预算。要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向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三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都要进一步加大对乡镇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合理界定财政转移支付的责任,明确转移支付事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证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全额到位。四要做好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的相关工作。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扩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范围,切实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实施对贫困农民的医疗救助。加大对农村抚恤和社会保障的投入,完善农村五保户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抓紧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地方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县乡党政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做好修订农民负担有关法律法规的工作。
要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整治农村教育、订阅报刊、用水用电、修建道路、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民务工经商等方面的乱收费。继续抓好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四项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监督,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