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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5]0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今年减免农业税改革政策,注意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农村相关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按照中央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中央政策的指导下,各区县要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进行全面部署,实行分类指导。
  (三)统筹兼顾,配套推进。税费改革和配套改革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相互衔接,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
  (四)积极探索,循序渐进。要及时了解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
  (五)狠抓落实,规范操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任务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关联性大。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层次问题将进一步凸现出来,尤其是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体制等配套改革,将成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攻坚重点。自2001年以来,我市各项配套改革已在全市农村全面展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按照中央的要求,今年我市要把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一)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确保基层政权高效运转。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适应减免农业税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继续巩固撤乡并镇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要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严格核定和控制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全市实行总量管理,五年内不得突破。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复。按照将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站所。乡镇政府不再新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借调、临时聘用人员。严格控制领导职数。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做好撤乡并镇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反法规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把乡镇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确保农村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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