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按照《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工委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对残疾人实行扶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49号)精神,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进入国办中、小学学习的免收杂费;高中教育阶段进入国办高中学校学习的免收学杂费。对我市特殊教育学校(含特教班)义务教育阶段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交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及残联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助学金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确保贫困残疾学生完成学业。
(九)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我市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在现有特殊教育格局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残疾人终身教育需求的特殊教育体系。进一步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各类残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使视力、听力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基本达到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的同等水平。继续办好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和天津体育学院特教学院,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层次。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校要依法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帮助残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的规范校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全市“双高普九”规范校建设,将特殊教育学校列入“双高普九”规范校建设范围,加大对特教学校的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发挥特教学校的骨干带头作用,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深入发展。
四、加大保障力度,维护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
(十一)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权益保护和优惠政策落实的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制定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的专项政策和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在制定出台政策时,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通过不断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和救助,切实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十二)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针对残疾人、特别是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的,有关部门要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妥善解决。对尚在从事营运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有关部门要采取妥善过渡措施,有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严格管理,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在过渡期间,此类车辆发生的各类问题,市残联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做好处置工作。要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完善机制,畅通渠道,及时解决贫困残疾人反映的各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