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81号)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要制定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的政策,已经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对贫困残疾人员给予医疗费补贴;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并对基本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被列为五保供养对象的残疾人,要按照津政发〔200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基金,对城镇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贫困残疾人和农村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对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所需药品。
(七)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机制,满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要将残疾人康复训练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和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免费康复服务的基层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要继续做好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听力助残、救助贫困聋儿等康复服务,并积极开发新的救助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项目。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基金,帮助贫困残疾人及时得到康复服务。
三、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