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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认真执行《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及时将符合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适时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残疾人,有关部门不得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等政策,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部门和单位予以查处。同时,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坚持对残疾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和适当照顾的原则,确保残疾职工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利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扶贫安居计划,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增加资金投入,调整和扩大扶助范围。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并符合有关条件的,要纳入我市廉租住房制度范围,对重度肢体残疾和盲残家庭实行优先摇号选房,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扶助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要把对贫困残疾人扶助工作作为社区重要任务,有效整合社区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作用,将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重点救助对象,开展长期及时的扶助活动。要从生活救助、心理咨询、医疗康复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社区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水平。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社区无障碍设施,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标准,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区活动创造良好条件。要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宣传工作,鼓励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捐资扶助,营造关爱贫困残疾人的社会氛围。要以社区示范建设活动为载体,将社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评比考核内容。街、乡镇残联和社区(村)残疾人协会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建立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档案,定期走访贫困残疾人家庭,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状况、各种需求和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残疾人服务站(社)和志愿者助残联络站的作用,深化志愿者助残活动,拓宽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为残疾人提供就近方便的服务。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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