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5]0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使我市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落实责任制,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我市扶贫解困工作的总体规划。要建立由银行信贷、政府财政、政府性基金和社会募集资金等多种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帮、包、带、扶”等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以最优惠的条件帮助残疾人得到贷款扶持。有效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扶贫资金贷款计划的实施、扶贫项目的选择要与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有机结合,制定使用扶贫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提高扶贫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使更多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受益。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管理,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大力推行基地扶贫、“公司加农户”扶贫等方式。切实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纳入我市农村劳动力“351”培训工程,加强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生产过程中的全方位服务,积极扶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和基层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就业岗位,在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中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中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支持或奖励。继续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代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同时,对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经市、区县残联审核后,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部分中给予适当补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和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并与劳动力市场实现资源共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求职登记和失业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