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建立支付风险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农村信用社和改革中的社会舆论,对社会上可能出现的不利言论和行为,要及时引导,妥善处理;对少数恶意歪曲、诋毁农村信用社形象,损害农村信用社信誉的谣言和行为,当地政府可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处理。加强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农村信用社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强化对农村信用社支付状况监测,准确掌握风险信息,尽早发现风险苗头,及时发出预警报告。
  (二)建立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各地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尽快制定当地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根据不同的风险起因,明确应采取的措施和启动条件,规定实施程序,并做好预案随时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和政策支持。积极帮助有支付风险的信用社机构组织单位存款,并协同信用社做好稳定其他存款大户工作;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和扶持,会同信用社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协助风险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取消资产变现交易费,使风险机构提高支付能力,改善经营状况;控制舆论导向,督促新闻媒体加强对信用社的正面宣传;公、检、法等部门要负责维护风险机构所在地的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银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风险监管主体作用。对有支付风险的信用社进行重点监测,并向当地政府提供监管数据及有关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高风险信用社提出风险预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指导督促风险机构做好风险自救和恢复正常经营工作;查处其他金融机构误导性宣传行为,维护当地金融秩序的稳定;协助当地政府按照既定的应急方案处置风险。
  (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按规定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在现金供应、账户设立等方面向风险机构提供应急便利,对支付风险机构的现金供应做到随到随提,确保现金供应。
  (六)各级农村信用联社要在系统内立即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制度。一是对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定期进行排查,早发现、早处理。二是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尤其是被监管部门列为高风险的信用社要将风险情况在每月初上报县(市、区)联社;各县(市、区)联社要于每月中旬前,将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上报市级联社(信合办)。各市级联社(信合办)要及时向省风险防范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并抄报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三是各级联社和信用社都要建立突发性风险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四是对高风险信用社要做好资金头寸匡算,掌握资金缺口。五是发生包括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在内的各类案件,按照轻重程度及时逐级上报。
  三、风险处置程序
  (一)在改革期间信用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1.大批储户冲击信用社营业机构和围攻工作人员,要求提取存款;
  2.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存款备付率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滑;
  3.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该机构正常提前支取率2倍以上;
  4.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
  5.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6.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应急报告时限。突发性风险出现后,风险机构应随时上报县级联社和当地政府,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的信用社要同时报告人民银行,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以便有关部门尽快介入,迅速平息;县联社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上级行业管理部门、银行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银行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在事发8小时内分别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及各上级相关部门。应急报告的内容为: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型、原因,风险信用社的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有关部门给予的救助措施等。
  (三)应急预案启动处置程序。对发生支付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其所在联社要首先组织辖区机构进行系统内资金调剂,帮助度过难关;在系统内调剂不足以平抑支付风险的情况下,各级联社应按资金救助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对动用存款准备金仍不能解决风险问题的,要由省级联社在省级政府承诺还款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提出紧急再贷款申请。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提高整体救助工作效率。同时,在发生存款挤提和支付风险等重大突发性情况时,辽宁银监局应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