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走死逃亡的不良贷款,要将其遗留的资产依法收回,变卖还债;还不清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担保人承担责任。
(七)对“赖账户”和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款的“钉子户”,要依法起诉,强制执行。对欠款户资产该扣押的依法扣押,该变现的变现。当地法院执行不了的,政府要支持农村信用社申请异地法院执行。
(八)以实物抵顶贷款的,要以实际价格抵顶贷款,对其实际价格,由县(市、区)联社指定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坚决禁止高估价的错误做法,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变现损失。各相关部门在农村信用社接收和处置抵贷资产过程中的税费按管理权限予以减免。
(九)各级政府对同级政府借款、担保贷款要做出还款计划,积极履行还款责任,并督促政府担保的借款人积极偿还沉欠贷款。
(十)企业以转制、翻牌、破产等形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谁批准,谁负责,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重新帮助信用社落实债务。属县、乡承办的改制、破产企业贷款,要落实还款来源,或将贷款落实到所属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属“脱壳”经营的由新组建的企业承接债务。对暂时难以落实和收不回来的不良贷款,要采取完善担保、适当补偿、更换抵押资产等措施,保全信用社资产。
(十一)农村信用社依法起诉的贷款诉讼费暂缓交纳,待法院结案执行后,按实际收回的货币资金或抵贷资产变现后的额度予以交纳。对农村信用社已依法起诉的贷款,法院要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对已胜诉的贷款,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限期执结;对已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部门要立即组织侦破,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十二)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不良贷款,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下大力气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贷款收回确有困难的,要做好资产保全工作。对于破产的企业,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做好用优良资产置换工作或重新落实债务。
(十三)对违规贷款所形成的不良贷款,要追究贷款责任人的责任,限期3个月内收回。到期贷款收不回来的,宽限半年,下岗清收,只发生活费,再收不回来的,按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处罚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省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由本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清收工作按照“谁放款、谁负责清收”、“谁贷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连带保证责任”的原则,责任落实到人,定目标,定时间,定任务;实行市级领导包县区,县级领导包乡镇、分管领导抓部门,乡镇领导包村包点,责任人包贷款户的包干责任制。要逐级签订还款责任书,承诺还款时间,还款方式,严防扯皮和推诿,对工作不认真,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在哪一级,要追究哪一级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二)密切配合,各尽其职。各级信用社要制定详细的清收计划,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楚,责任到人,奖罚到位。要以联社为单位认真搞好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查实账目,找出有利于清收的各种证据和线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介入。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个人逃废债涉嫌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法院应依法加大对企业、个人逃废债的认定,通过诉讼程序加大打击力度;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结案率。
(三)限定时间,定期考核。全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分阶段实施,从2004年11月10日开始至2005年6月30日止。各地根据本工作意见制定工作计划。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的清收情况要认真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考核,并在全省进行通报。2005年7月初要对全省信用社清收贷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清收工作情况,并将结果与国家和省政府的扶持政策挂钩,与各信用社的工作绩效挂钩,与开展评定信用乡、村活动挂钩,并在再贷款方面给予照顾,对清收工作完成好的单位给予奖励。
附件4:
辽宁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风险防范处置预案
本预案中的金融风险,是指农村信用社发生的支付、挤提等严重影响当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金融事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职责分工,按不同等级实行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统一组织各类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机构省政府成立风险防范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金融办、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财政厅负责同志和各市分管副秘书长组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其主要职责是:向各地传达领导小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负责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召开风险处置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另文下发),沟通情况,评估风险,及时通报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风险防范和处置情况;负责救助信息发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信用社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