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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附件3:

辽宁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意见

  一、清收不良贷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清收不良贷款的指导思想是:
  以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辽宁金融安全区为目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合力攻坚,千方百计清收不良贷款,通过1-3年的努力,使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清收不良贷款的原则。一是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相结合。要根据改革的进程表安排近期清收计划,使不良贷款占比达到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准入标准。同时,要制定长远的清收目标。二是清收“关系人”贷款和社会贷款相结合。“关系人”贷款主要包括党政干部和信用社内部员工贷款或通过其介绍、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三是坚持清收、盘活、保全相结合。清收工作要做到有钱收钱、有物收物,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损失。同时,要做好用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工作。四是清收不良贷款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相结合。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过程中要防止前清后欠、边清边欠。要防止发生新的不良贷款,要完善农村信用社的内控管理机制,对大额贷款要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完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新投放贷款的安全。
  二、清收不良贷款的任务和重点
  (一)清收任务。截止2004年9月末,全省不良贷款余额仍高达228.4亿元,不良贷款占比为34.8%,占比较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1.8个百分点。近期全省清收不良贷款30亿元,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04年末前清收不良贷款8亿元;第二阶段为2005年一季度清收不良贷款12亿元;第三阶段为2005年二季度清收不良贷款10亿元。到2007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由2002年的54.8%降至18%。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各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以及达到人民银行票据兑付标准,将近期任务分解到各市,各市要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和乡镇。
  (二)清收重点。一是国家公职人员和信用社员工自身贷款,或通过其介绍、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二是企业转制形成的不良贷款。主要包括逃废信用社债务,悬空信用社债务,政府举债等。三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借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四是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五是村级债务。六是国有企业贷款。
  三、清收不良贷款的保证措施
  (一)对信用社职工个人或通过其介绍、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在2005年3月底前全额清回。清不回来的,先停止其工作,半年后仍清不回来的,按自动退职处理。
  (二)各级党政机关、学校、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贷款或由其介绍、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农村信用社发出限期还款通知书,并分别由贷款本人和所在单位签收回执。要求欠款人在2005年3月底前还清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到期未主动还清贷款本息的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银监局分别在党政系统、金融系统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在2005年4月底前还款。到期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公职人员,由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办法处理,并采取“三停五不”(即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措施,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停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其余薪金用于偿还贷款。对恶意拖欠贷款不还的公职人员,要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清贷。
  (三)县(市、区)、乡镇政府及乡镇站办所等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交通、电力、教育、通讯、能源、优抚、农田水利、城市建设等事业形成的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要在2005年6月底前还清。还款有困难的,要将办公楼、汽车等固定资产,所属企业和无形资产等进行公开拍卖,偿还债务,或由财政从拨款中抵扣,到期未还清的,要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责任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凡是欠农村信用社款项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一律停止发放一切奖金及福利,停止新购小汽车,停止修建一切楼堂馆所。
  (四)村组集体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在2005年6月底前收回、落实。但由于村组集体不良贷款形成时间长,原因复杂,各地要积极、稳妥地采取先落实、后清收的原则,清理与化解村级债务工作相结合,通过多种途径清收。可以采取处置村组集体资产,村组集体经营收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山林等取得的承包收入归还信用社贷款。要依法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到期贷款收不回来的村组,不能参加信用村的评选,并建议乡镇党委对村支部书记予以调整。
  (五)乡镇企业的不良贷款要在2005年上半年内收回、落实。通过注入资金能够正常生产的企业,政府要协调注入一定资金,回款要首先用于偿还贷款;对效益差、难以生存下去的,结合企业改制,采取变卖资产、出售企业或折价抵押等办法归还贷款。生产经营无法进行又无还款能力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负责,可变卖或整体出售;对暂时难以变现的企业资产,可通过法律手段采取保全措施,对企业转制过程中由政府举债造成的贷款呆坏账,由当地政府通过资产置换等办法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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