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一)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农村信用社的“一把手”为清产核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实行分片包干,并对具体负责的清产核资任务承担领导责任。
(二)各级审计、财政、税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系统和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搞好衔接,互相配合,及时通报情况,以保证整体工作的推进。
(三)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清查数据。凡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对农村信用社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的,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的,将严厉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2: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指导意见
为广泛吸收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使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总量有较大幅度增长,提高资本充足率,保证我省农村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增资扩股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各县(市)联社及农村信用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精神,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征得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银监会监管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分别上报辽宁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其中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占总资产数额比重低于20%的,由辽宁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批准;对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占总资产数额比重等于或高于20%的,由辽宁银监局审查通过,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审核确认后,报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时报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拓宽入股范围。凡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入股。重点吸收有一定经济实力、懂经营善管理的种养业大户、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入股社员除章程规定的一般权利外,享有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盈余分红的权利,并与农村信用社共担经营风险。增资扩股应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原则。在原有股金的处置和新股金的募集过程中,要自愿出资入股,严禁强迫公众入股。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置老股金、募集新股金,依法合规操作,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确保增资扩股工作合规合法。有效原则。增资扩股后的股金,必须真实有效,并使其中的绝大多数股金承担风险责任,逐步形成产权对经营管理行为的有效约束,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稳定原则。妥善处理原有股金、历史积累和包袱,加强对支付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二、股权设置
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每股金额均为人民币1元。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信用社可以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参照县联社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资格股是获得社员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在资格股的基础上增设,由社员中有实力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形成的股份。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信用社资格股参与分红,可转让、继承,三年后可按规定退股。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法人入股信用社、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一般不少于1000股和10000股。投资股可转让、继承,不得退股。投资股以起点数额为单位,每增加一个单位,增加一个投票权。投资股分红时,在将净利润按相应比例用于弥补历年亏损、按规定比例提足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比例分红。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入股金额,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社员)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农村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