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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5)根据信用社贷款占用形态的分类要求,对正常、逾期、呆滞、呆账贷款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认真界定占用形态。
  (6)呆账准备为各项贷款的备抵科目,对其清查主要核对收回已核销呆账贷款时,其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呆账准备科目余额与表外科目已核销呆账贷款是否同步相应变化,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4.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入股联社资金的清查。要核查其所有权及持有形式,账实是否相符。如为代管单形式,则应审核其是否真实合规。在逐笔清理列出清单的基础上,对债券投资能按时收息、未结欠利息、证券公司正常营业的,作为有效资产确认;对不能按期收息、证券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与证券公司有纠纷的应抄列清单专门反映;对经法院判决并无法收回的投资应认定为损失。对属于对外股权投资的,应核查其投资合同和投资原始凭证,确认投资的合规合法性;对入股联社资金应与联社核对相符。
  5.调剂资金及拆放资金的清查。包括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同业和拆放金融性公司的资金。
  (1)按调剂、拆放资金合同采取实地核对或函证的方式与对方金融机构进行核查确认。核对过程中发现合同要素不全、债权未落实、违规拆借等问题,必须彻底查实。
  (2)逐笔核对调剂、拆放资金分户账与总账、拆借合同是否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对利用调剂、拆放资金科目发放贷款的,应将其调整到正确科目反映。
  (3)清查中应清理辖内的调出与调入资金是否相符,市辖、县辖系统内对外调出应予逐笔抄列清单说明,对拆出资金应按欠息与否分别逐笔抄列清单核查。
  6.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用各种资金购置、融资租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及累计折旧。对固定资产账、簿、卡、实物逐一进行核对,本次清产核资对原已入账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值确认;未入账的固定资产,以取得时的原值冲减按规定计提折旧后的净值作为新增固定资产在清查登记表中反映。
  (1)采取双向检查的办法,即先以账查卡(登记簿),以卡查物,再以物查卡,以卡查账,对固定资产逐项逐件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符。
  (2)对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要与租借方核对,保持双方数额一致。对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出租出借或被无偿占有的固定资产,要补办手续或清理收回。
  (3)对在建工程(包括未完和停、缓建工程)应核查其有关立项和审批,属包工包料的,只清查投资总额、工程进度和质量等;不包材料的还应对材料、投资等进行账账、账实核对。
  (4)对信用社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出资额进行登记核对。
  (5)对行、社脱钩后固定资产划分至今仍存有争议或清查时产权仍不能明确的应列出清单。
  (6)对固定资产盘盈和盘亏要在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中列示反映。
  (7)累计折旧的清查主要是分类核对是否存在少提、多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年限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7.其他应收款项的清查。包括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项、应收再贴现款项和应收转贴现款项等。
  (1)其他应收款应逐笔抄列清单,核查债权是否有效,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核算是否正确。对正常的业务挂账应予核实,及时收回,对债权不能确认或实际无法收回的款项,逐笔清查说明。
  (2)对应收利息的清查应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人民银行总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应收利息核算办法进行清查,有无多计或少计利息,应收利息已成坏账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坏账处理。未处理的及预计损失额逐户登记清单。
  8.其他资产的清查。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广告费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及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1)对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的清查,主要与委托或代理单位进行内外账核对,是否一致。
  (2)对无形资产应逐项进行清查、核实。主要是有无漏记或误记,已入账的无形资产计价是否正确。
  (3)清查递延资产账户总分账是否相符,各项目每期摊销金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待摊销递延资产加已摊销(或已在成本中列支费用)与原发生的费用是否相符。
  (4)广告费结转的清查主要核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结转是否符合要求。
  (5)固定资产清理及待处理财产损溢的清查主要核对财产清理时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二)负债类的清查
  1.各项存款的清查。包括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财政性存款,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等。不论单位或个人存款,凡核对不符的进行登记,必须查明原因,按制度规定及时报批处理。
  (1)核对存款类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卡片账)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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