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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为推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使农村信用社充分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财税和资金扶持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风险、减轻负担,省财政将筹集3亿元,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各级政府在认真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的同时,也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五、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确保社会稳定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潜在风险大。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搞好改革,加快发展,又要防范风险,保持稳定。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地情况,抓紧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要成立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快速有效的反应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之间,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政府与银行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系统、农村信用社之间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随时通报信息,及时反映情况,确保指挥系统畅通。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社会舆论,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农村信用社实施动态监控,准确掌握风险信息,发现风险苗头,及时预警。要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金融风险情况,要及时上报,并启动风险防范预案,按规定程序和措施实施紧急处置,化解风险。要引导新闻媒体加强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防止不利于改革的负面报道和新闻炒作。
  附件:1.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2.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指导意见
     3.辽宁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意见
     4.辽宁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风险防范处置预案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为了保证全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根据《辽宁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对象和清查时点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对象是我省各级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及所属的营业网点。清产核资的清查时点统一为2004年9月30日时点数据。
  二、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类的清查
  1.现金资产的清查。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要全部进行实地盘点,核对账款和账物是否相符,对白条抵库、短款、空库、溢库等现象要及时处理。对实际清查日与清产核资时点不一致的,可以采用倒推法进行清查(下同)。
  2.转存银行款项的清查。包括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农业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
  (1)按银行存款对账单逐笔勾对银行存款账的发生额,与各金融机构全面核对存款余额,并进行总分核对。对转存在银行的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应核对其有价单证余额与账面额是否一致,同时要与存放银行机构核对一致。
  (2)对结算往来款项,按有关结算办法进行核对并对未达账款进行重点清查,直至存款余额一致为止。
  (3)对农村信用联社代理基层信用社缴存中央银行款项要逐户进行清查核对,凡发现挪用和转移的要清理归位。
  3.信贷资产的清查。包括各项贷款、贴现、待处理抵债资产及呆账准备等。清查时不仅要核对账、簿、卡,确保余额相符,还要根据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占用形态的划分标准,在“各项信贷资产清查表”中实事求是地进行重新划分(不做账务调整),以评定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1)核对信贷资产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登记簿)、分户账(登记簿)与余额管理卡、余额管理卡与借款合同(借据)是否相符。要依据借款合同(借据)对单位和个人大额贷款(5万元以上)逐笔与借款人进行清查核对。凡不在本辖区的异地贷款都要逐笔进行函证,未回函贷款及回函不认定的贷款,应彻底查明原因。
  (2)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清查每笔贷款的档案、保障措施、期限、用途、利率、科目归属是否合规。对抵押、质押类贷款的抵(质)押品的有效合法性进行清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补办手续,否则应调整为信用贷款。
  (3)对抵债资产要进行逐笔清查,核查其取得、保管、变现手续是否合规合法,账实是否相符,有无擅自将抵债资产挪作自用、他用,变现资金是否归位。逐笔清查已变现值、损失值和未变现值及预计损失值。
  (4)对贴现的清查要核查其手续是否完备,业务凭证与分户账(登记簿)金额是否相符,分户账(登记簿)与贴现单位核对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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