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10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决策,事关农村、农业、农民和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已被列入全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扩大地区,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清产核资工作,为改革打好基础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前提和基础。省政府确定2004年11月10日至2005年1月30日,对全省各级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及所属的营业网点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全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由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议定。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方案、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账实结合”的原则,根据全省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
二、进行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是享受国家资金扶持政策的前提,也是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难点和重点。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将增资扩股作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层层建立责任制,抓好增资扩股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深入宣传农村信用社的地位和作用、深化改革和增资扩股的意义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工作。各地要根据所选择的产权模式和国家资金扶持政策对资本金及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制定增资扩股计划,并层层分解落实。要按照自愿、合规、有效、稳定的原则,拓宽入股范围。要合理安排农民、内部职工、其他人员的入股额度,确保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在平稳的环境下进行。
三、积极清收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2005年6月底前全省清收不良贷款30亿元。到2007年末,通过清收不良贷款和享受国家扶持政策,使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由2002年的54.8%降至18%。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由本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要按照“谁贷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的原则,定目标,定时间,定任务,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用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个人逃废债等涉嫌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法院要加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提高结案率。各级信用社要按照“谁放款,谁负责清收”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损失。同时,要防止前清后欠,发生新的不良贷款。
四、制定地方配套扶持政策,积极支持改革
(一)以2004年全省各农村信用社按3%税率计算的营业税为基数,从2005年起,5年内将每年超过基数部分由同级财政以支出方式拨给农村信用社,并上划至省联社,集中建立省农村信用社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支付风险。
(二)为支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从2005年起,省、市、县三级政府3年内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按2.75%的年率对新增股金分红给予补助,补贴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变化而调整。
(三)减免有关税费。在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免征闲置房产的房产税、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和抵债土地的增值税。农村信用社在清收、处置不良资产时,免收国土资源部门的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的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抵押登记费;免收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抵押登记费;免收公安部门的机动车辆检测费、过户费。减半征收建设部门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包括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抵押登记费。减半暂缓征收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停止征收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各市制定的各种费用。通过采取政府采购招标确定中介机构,降低经营性收费,包括评估费和拍卖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