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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办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了解全省及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听取工作情况通报;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调研和业务交流活动;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协助做好本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六)对我省和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并对本部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二)办理本部门政府采购事项及相关资料的报送、报批,包括采购预算的编制、汇审,汇总、报送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变更报批、采购文件和合同的备案等工作;
  (三)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并将招标(谈判)文件、采购合同和采购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省政府采购办备案;
  (四)及时汇审、上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并对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报告;
  (五)负责与省政府采购办、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协助省政府采购办做好政府采购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三)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不对外透露评标、谈判等情况;
  (四)不得以政府采购协管员的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省政府采购办将对政府采购协管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政府采购协管员应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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